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缝纫线——纺织品测试

时间:2015-10-18 12:42:47来源:本站

缝纫线——纺织品测试

一.介绍
        纺织品出口是拉动我国外贸出口的重要力量之一,2004年我国对全球出口纺织品服装951亿美元,约占全年出口总额的16%,占全球纺织品贸易总额的1/4。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国。我国与发达纺织业的相互依存度高。纺织品是我国最具比较竞争优势的大宗出口产品,我国的优势在于较低的劳动力成本和较完整的制造加工产业链,而发达的优势在于资金、设计研发、品牌资源和发达的市场营销手段以及销售渠道。我国纺织品服装在世界市场的格局中处于中低档,而欧美等发达主要占据高档市场。另外,我国既是纺织品生产大国,也是纺织品消费大国。我国国内生产、消费市场的巨大潜力为发达的中高档服装、家用和工业纺织品、面料、纺织原材料和纺织机械的出口提供广阔市场。 

二.出口地区主要测试项目
        2.1 出口欧洲产品及主要测试项目   

纯聚酯纤维(涤纶纤维)

PH值 
甲醛
重金属
偶氮
色牢度(摩擦、汗渍、耐水、唾液)
含有机氯载体(如二氯甲苯、三氯苯)
TBT
其他……

纯天然纤维(含皮革)

PH值 
甲醛
重金属
偶氮
色牢度(摩擦、汗渍、耐水、唾液)
含有机氯载体(如二氯甲苯、三氯苯)
TBT
杀虫剂 
PCP/TECP、Cr(VI)
其他……

非纯聚酯纤维(涤纶纤维)、非纯天然纤维

PH值 
甲醛
重金属
偶氮
色牢度(摩擦、汗渍、耐水、唾液)
TBT
其他……

        2.2 出口到美国产品一般检测要求
        在纺织品要求方面,美国有别于欧盟。除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对纺织品的燃烧性(US CPSC 16 CFR PART 1610)有严格要求外,对“环保”暂无法规要求,只是根据产品用途不同,对色牢度、强力、耐磨、起球等反映织物性能结构的项目有相关要求。
        2.3 进口服装主要检测要求
        一般执行以下3个标准:
        ①甲醛含量-GB 18401-2001《纺织品 甲醛含量的限定》;
        ②GB 5296.4-1998《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③具体服装标准的相关要求。
三、主要测试项目简介
        3.1 甲醛
        3.1.1 甲醛的概念及应用
        甲醛是纺织和成衣行业的其中一项环保指标,主要用作制造树脂及作为化学品的中间反应剂,致在提高助剂在织物上的附着性和耐久性,包括树脂整理剂、固定剂、柔软剂、防水剂、粘合剂等。甲醛作为纤维素纤维树脂整理的常用交联剂而广泛应用于纯纺或混纺产品中(包括部分真丝产品)。
        3.1.2 甲醛对人体的影响
        甲醛是一种有毒物质,它对生物细胞的原生质有害,它可与生物体内的蛋白质结合,改变蛋白质结构并将其凝固。甲醛会对人体呼吸道和皮肤产生强烈的刺激,引发呼吸道炎症和皮肤炎。它是多种过敏症的引发剂,长期接触甲醛会导致呼吸困难、湿疹及敏感,严重时甚至会诱发癌症。
        3.1.3 世界主要对甲醛的要求 
        含甲醛的纺织品在穿着和使用过程中,部分未交联的或水解产生的游离甲醛会释放出来,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因此,世界主要纷纷出台相关的法规或强制标准,对产品的游离甲醛含量作了严格的限定。



规定

使用限制



纺织品甲醛含量的限定
GB 18401-2001(2003年1月)

20ppm(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
75ppm(直接接触皮肤)
300ppm(非直接接触皮肤、室内装饰)

荷兰

日用品法案-对含甲醛纺织品的规则(2000年7月)

规定直接接触皮肤及含量超过120ppm甲醛的纺织品必需标明:“第一次穿着前要水洗”
水洗一次后甲醛含量禁止超过120ppm

挪威

挪威皇家环境部T1307(1999年)

30ppm(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
100ppm(直接接触皮肤)
300ppm(非直接接触皮肤)

法国

法兰西共和国公报,通告97/0141F

20ppm(婴儿服装)
200ppm(直接接触皮肤)
400ppm(非直接接触皮肤)

芬兰

纺织品最高甲醛含量的法例(210/1988法例)

30ppm(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
100ppm(直接接触皮肤)
300ppm(非直接接触皮肤)

德国

有害物质条例,附例(1993年)

会与皮肤直接接触及甲醛含量超过1500ppm的纺织品必需用德文及英文标明:“含有甲醛。第一次使用前要水洗,以避免皮肤发炎。)

奥地利

甲醛条例(1990年)

超过或等于1500ppm必需标明

日本

112法案

吸光度小于0.05(婴儿)
75ppm(其他)


        3.2 偶氮染料
        3.2.1 偶氮染料的概念
        染料分子结构中,凡是含有偶氮基(-N=N-)的统称为偶氮染料,其中偶氮基常与一个或多个芳香环系统相连构成一个共轭体系而作为染料的发色体,几乎分布于所有的颜色,广泛用于纺织品、皮革制品等染色及印花工艺。按应用分类,有直接染料、酸性染料、分散染料、活性染料、阳离子染料等,按结构分类有偶氮染料、硝基染料、硫化染料、蒽醌染料等,目前使用偶氮染料有3000多种。
        3.2.2 偶氮染料的危害
        并非所有偶氮染料都受禁止,受禁的只是经还原会释出法例指定的23种芳香胺类的偶氮染料,约有130种。这些受禁偶氮染料染色的服装或其他消费品与人体皮肤长期接触后,会与代谢过程中释放的成分混合并产生还原反应形成致癌的芳香胺化合物,这种化合物会被人体吸收,经过一系列活化作用使人体细胞的DNA发生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成为人体病变的诱因。
        有鉴与此,1994年德国政府正式在“食品及日用消费品”法规中,禁止使用某些偶氮染料于长期与皮肤接触的消费品,并于96年4月实行之后,荷兰政府也于96年8月制定了类似的法例,法国和澳洲正草拟同类的法例,我国质检总局亦于2002年拟草了“纺织品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标准。
        自1994年7月15日德国政府颁布禁用部分染料法令以来,世界各国的染料界都在致力于禁用染料替代品的研究。随着各国对环境和生态保护要求的不断提高,禁用染料的范围不断扩大。欧盟近期已连续发布禁用偶氮染料法规,一旦禁令生效,对我国这样一个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大国的影响不言而喻。面对咄咄逼人的“绿色壁垒”,国内染料行业加紧替代产品的技术开发已刻不容缓。
        2002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出第六十一号令,禁止使用在还原条件下分解会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并规定2003年9月11日之后,在欧盟15个成员国市场上销售的欧盟自产或从第三国进口的有关产品中,所含会分解产生22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含量不得超过30×10-6的限量。2003年1月6日,欧盟委员会进一步发出2003年第三号令,规定在欧盟的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市场上禁止使用和销售含铬偶氮染料,并将于2004年6月30日生效。
        3.2.3 受影响的消费品
        在德国,受影响的消费品包括:成衣、家居布料、椅盖、儿童座椅、皮革衣服、丝袜、鞋类、皮带、床铺、面具、假发、假眼睫毛、手镯、表带、眼镜框、耳筒、绷带、运动用品之盖面、卫生用品等。在荷兰和一些其他欧盟,受限制的消费品不及德国广泛,主要包括:衣物、鞋履及床上用织品如床单、枕袋等。
        3.2.4 偶氮染料的检测方法
        偶氮是国际环保要求的必检项目之一,检验方法有以下三种:薄层色谱法(TLC),气相色谱及质谱联用法(GC-MSD)及高效液相色谱法(HPLC)。标准规定被检产品中不得含有23种偶氮染料中间体,若检出其中一种即为不合格产品,其限量为30ppm。
        3.3 重金属的检测简介

        纺织品存在地重金属来源于以下几种途径:天然纤维生长过程中从土壤和空气中吸收;染整工艺使用络合染料;印染工艺使用的各类助剂。重金属一旦被人体过量吸收便会向肝、骨骼、肾和脑等组织中积蓄,对人体健康造成巨大损伤。尤其是镉、六价铬、铅、镍等的禁用已被欧盟、美国等国列入相关的法规。检验方法:ICP、AAS、分光光度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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